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内應當下達判決,隻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争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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