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證明必須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由當事人本人回所在地辦理的話不需要手續。如果當事人不能回所在地,則可有以下兩種處理辦法:
1、如果當事人是個人戶口,可以委托其同一戶口本上的家人,攜帶戶口本及其本人身份證到轄區派出所辦理。
2、如果當事人是集體戶口,可以委托同一集體戶口的管理人員、同事或者同學,攜帶集體戶口及其本人身份證到轄區派出所辦理。但如果當事人的戶口是處于托管狀态,還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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