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争議是有時效的,最遲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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