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産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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