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房産糾紛适用專屬管轄,房屋買賣糾紛不可以異地起訴,應在房産所在地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3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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