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隻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為你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他們出具。
象這種情況,要開三種不同效率的證明:一是勞動合同到期的:這個合同可以拿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手續,可以領取失業金。二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辭退你的,也應一樣出據證明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備案,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是合同未到期你申請離開公司,這種情況公司也要出證明說明是你因個人原因已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不能拿證明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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