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條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标: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标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開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投标,并向符合條件的投标人中擇優選擇中标人的一種招标方式,相對于公開招标,稱之為邀請招标。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參與程度,可将公開招标過程粗略劃分成招标準備階段、招标投标階段和決标成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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