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終審有以下情形: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财産無主案件;
5、确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标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178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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