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是幾年前開展機關效能建設中,各地政府召集工商、城管、交警等部門組成的松散型機構,全稱是“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它不列入政府編制,其人員都是由上述部門抽調組成。其作用是“聯合執法”,就是對社會中的任何問題都行使行政管轄權,其行使“綜合管理權”的根本依據是:因為是衆多部門組成,于是管委會獲得了各部門的職權。當前,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是地方政府“創造性決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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