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後,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讨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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