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證丢失的,原則上是要回原籍申請補領,但有的派出所可以就近辦理身份證,不必回原籍。
2、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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