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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