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最高量刑是6個月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2、醉酒駕車又釀成了其他的危害後果,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利益,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判刑如下: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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