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創作挑戰賽#
案例回顧:朱先生在乘坐網約車時,不慎将手機落在了車上。當他意識到自己手機弄丢了之後,立即借用了親友的手機,焦急地撥打了自己的手機号碼。
然而,朱先生反複撥打了50多通電話,電話那頭都提示關機,朱先生不甘心,依然堅持不懈地繼續撥打,有道是皇天不負有心人,最後電話終于是打通了。
而接聽電話的人自稱是某手機營業廳的一名員工,朱先生略顯納悶地詢問對方,自己的手機怎麼會在營業廳裡。該名員工當即表示,一名中年男子陳某聲稱忘記了密碼,拿着手機來到營業廳,要求幫忙“刷機”。
朱先生聽罷,便詢問男子陳某是否還在店裡,該名員工表示,由于刷機需要一些時間,男子陳某暫時離開了營業廳,不過待會兒會回來取手機。
了解了大緻情況後,朱先生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并把相關情況做了說明。随後,警方立即趕往了事發營業廳,并守株待兔,在男子陳某回來取手機時,将其當場抓獲。
在警局裡,面對警方的訊問,男子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不法行為。原來,陳某在乘坐網約車時,無意間發現車上有一部遺失的手機,于是便在下車時趁司機不注意,偷偷将手機順走,打算據為己有。
不過,由于手機設有密碼,導緻無法使用,于是迫不得已之下,他便來到了某手機營業廳,謊稱自己忘記了手機密碼,讓工作人員幫忙“刷機”,結果沒想到會東窗事發。
最終,男子陳某因涉嫌盜竊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不過,陳某卻對此表示不服,他覺得手機是自己撿的,又不是偷的,為什麼會構成盜竊罪?
對此,警方表示,網約車屬于密閉空間,乘客遺失在車内的手機屬于有主物品,在這種情況下,撿到手機不還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為什麼男子陳某撿到手機不還,竟然構成了盜竊罪呢?
對此,本文認為: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财物的行為。
1、本案中,男子陳某撿到手機後,不僅趁司機不注意,下車時偷偷将手機帶走,而且随後還将手機進行了關機處理,導緻失主朱先生撥了50多個電話都沒有打通,此外,陳某還謊稱自己忘記了手機密碼,讓手機營業廳員工幫忙刷機。
而男子陳某的以上種種行為,無不表示其想将朱先生遺失的手機據為己有,因此,本案中,男子陳某明顯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由于網約車屬于密閉空間,因此從刑法理論上來說,如果乘客不慎将手機遺失在了車内,那麼,該手機便暫時轉歸司機占有,依然屬于有主物品,而并非屬于無主之物。
也就是說,本案中,由于該手機暫時歸司機占有,因此,男子陳某偷偷将手機帶走并據為己有的行為,屬于将他人财物非法竊取,而并非屬于拾得他人财物後非法侵占。
換句話說,本案中,男子陳某的行為歸屬于盜竊罪,而非侵占罪。
3、由于朱先生遺失的手機價格比較昂貴,已經超過了當地二千元的盜竊罪立案标準,因此,男子陳某竊取的公私财物價值已經達到了“數額較大”。
綜上所述:就本案而言,男子陳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财物,而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因此,已經構成了盜竊罪。
那麼,現在問題又來了,本案中,既然男子陳某涉嫌了盜竊罪,他會因此受到何種處罰呢?
對此,本文認為:
盜竊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就本案而言,由于男子陳某并不屬于情節嚴重之列,因此,會被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後,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對于本案,你們又有哪些不一樣的觀點呢?歡迎留言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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