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确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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