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随售出房屋轉移,開發商不擁有土地,無權處置買賣小區停車位。
2、開發商通過賣房強勢地位,單方約定小區停車位歸屬行為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3、未計入小區建築容積率的配建停車位及公共部分,不屬開發商專有部分,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4、以政府産權部門核準登記為準,未獲登記,未取得不動産權證的停車位及公共部分,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國家《物權法》規定,誰投資誰受益,業主買房居住,是真正的剛需、永久投資置業者,所以停車位等公共配套收益,也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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