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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債務是怎麼認定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3 01:41:03

  離婚時對債務的認定: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财産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為購置這些财産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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