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江鵬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确定的賠償原告人民币5000元等義務,被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海澱區雙清路16号宿舍。歡迎社會公衆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财産線索,并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隐匿财産、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系舉報電話:010--61115229
執行案号:(2016)京0119執618号
立案時間:2016年1月27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名稱:江鵬
年齡:43
性别:男
身份證号碼:1101081975****2213
執行法院: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5年延民初字第06969号民事調解書
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币4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财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經常住所地、經常活動地:北京市海澱區雙清路16号宿舍1樓*門***号。
案件來源:2015年10月20日,江鵬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被原告詹某某訴至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9時,在延慶縣八達嶺景區滾天溝停車場處,江鵬駕駛大客車(車牌号:京AA***5)與詹某某駕駛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詹某某身體受傷、小客車損壞。此次交通事故經延慶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江鵬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被告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給付原告詹某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三千七百八十元,被告江鵬給付原告詹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五千元,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原告詹某某負擔。調解書生效後,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延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江鵬送達了執行通知及報告财産令,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報财産,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确定的義務。
聯系舉報電話: 010—61115229;18518608570
聯系人: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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