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與人權。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行為容易産生惡性競争,導緻人力物力财力的極大浪費,尤其是壟斷競争行為,擾亂資源分配方式,構成了利維坦式的經濟模式,不利于實現經濟和社會正義。國際投資協定中需要可持續發展,就要尊重、保護人權。在投資協定中應該體現為人權服務的理念,遵循人權的原則并實現其宗旨,才可以在更加廣闊的領域實現社會正義、健康和穩定發展。可持續發展目标是基于千年發展目标的成功經驗,旨在完成消除所有形式的貧困。可持續發展目标再次強調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措施在于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包容、環境可持續性和包括和平與安全在内的善治,這些目标再次強調權利是發展的核心目的,同時還明确了人權的重要性。可持續發展的目标是全球性的目标,适用于所有國家政府和企業界以及民間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以一體化的方式來實現這些目标,而不是分别或逐一實現這些目标;
投資與環境。在國際投資中,首先為了吸引外國投資者以及履行國際職責,東道國需要向外國投資者承諾為其提供一個穩定的以及可預測的投資環境并為其提供投資保護。另一方面,國際投資可能會阻礙東道國關于低碳經濟措施的實施。東道國對于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可能會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利益。為推動國際投資的可持續發展,投資法律法規(包括國際投資協定、投資者母國規範境外投資的法律)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為了加強環境保護與确保政策空間,最為關鍵的是要在投資協定中起草更為限縮且有針對性的東道國實體義務,同時例外條款可起到補充作用。并且東道國應當在國際投資協定項下承擔不降低其本國法律要求以吸引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外國投資的義務。隻有當東道國開始“選擇”而非簡單地“吸引”外國投資時,可持續發展目标才能實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