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試用期的勞動者是有最低檔的工資的。而且對于勞動者的工資應當按月足額給付勞動者。據此,試用期被辭退後是應該有工資。除非是工作上出現了重大失誤,導緻公司造成财産上的損失,工資可能被抵扣之外。正常來說,用人單位都應當将試用期間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否則,這就是用人單位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委員會舉報該用人單位,或者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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