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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澄清與修改要點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19 19:26:57

  1、招标人有權對招标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招标文件發出以後,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招标人可以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在規定時間内主動地或在潛在投标人提出問題進行解答時,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錯,避免損失;

  2、澄清與修改的時限。按《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對政府采購項目投标和開标截止時間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應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條關于招标人對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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