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證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個人提出申請:符合失地農民認定條件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材料。
二、村委會初審:村委會受理申請後,組織人員登記并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情況,并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對經評議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7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提出初審見,上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經評議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做好答複和解釋工作。
三、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鄉鎮土管人員通過入戶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資料等方法,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況進行核實,簽署審核意見。
四、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組織人員對申請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況進行核實,簽署審核意見。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村委會并做好答複和解釋工作。
五、縣農業局審批發證:縣農業局對鄉鎮上報的失地農民保障對象進行審核批準,發給失地農民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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