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争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争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争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發生的争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争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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