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共同财産,其所有權屬于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除非夫妻雙方達成一緻意見将财産全部或部分贈與給婚生子女,否則婚生子女是不參與離婚财産的分割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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