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可以按照“中退”處理所謂中退,及“中途退出現役”,通俗的說就是部隊認為你已經不适合在部隊繼續服役,繼而退出現役,送回原籍。中退和“除名”、“開除軍籍”不同,後兩者是違反了部隊的紀律後受到的處罰,除名、開除軍籍是最嚴重的處罰,要送到軍事法庭,審判完後被關入軍事監獄或者槍決。刑滿回到地方後,檔案中沒有從軍的經曆。但是中退後回到地方,檔案中還是有從軍的經曆,隻是有中退的說明,被中退者不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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