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28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應當用于調整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如果是依法合規承包給了新增人口,應當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權到戶,并頒發給承包經營權證書;如果在農戶已取得的二輪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證書上又出現了機動地的情形,這些機動地不能确權登記給原承包戶,應依法依規用于調整土地或分配給新增人口,并确地确權到戶,頒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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