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須是真實客觀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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