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拘留到法院審理的時間規定: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内,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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