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多次計生部門通知交社會撫養費,若不繳納的,計生部門會起訴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可以要求繳納滞納金。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内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滞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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