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但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将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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