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全流程的辦理是:
1、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内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3、在宣判後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内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5、對于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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