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即可。
2、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初審完畢,并将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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