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國家的具體法律規定而言,對賭協議是指收購的一方(或者是出資方),與出讓方,雙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約定,如果出現某種因素,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沒有出現某些因素,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對賭協議本質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确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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