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情形、原因:
第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第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
第三、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内又起訴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内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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