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并非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被脅迫一方可以請求予以撤銷好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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