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标準時間是有限制的。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内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内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内出具鑒定文書。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