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欠費30天後斷電。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依據該條規定,當用電方逾期未交付電費,即欠費時供電企業不能立即停止供電,而要等到用電方拖欠電費30日以後,才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停電。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應按程序辦理停電手續,應将停電的用戶、原因、時間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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