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扣除法中已明确标出廣宣費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也就是我們所指的廣告費,是按銷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允許稅前扣除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