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審判長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履行相應的責任,不能無視法律規定亂判。
審判長不按事實亂判,是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或者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二審,同時在亂判事實比較清楚,證據确鑿的情況下也可以向紀檢委舉報。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适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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