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認繳和實繳的區别是,在申請公司的設立登記時,隻需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的出資額。并且在公司成立後,實繳的出資隻能高于或等于認繳的出資,而不能少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币财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财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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