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産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标準。
2、生産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從合格供應廠商名錄中挑選廠商采購,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無品名、産地、廠名、生産日期、批号、規格、配方、保質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識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
3、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購索證和台帳制度。建立檢驗制度,設立與生産規模相适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對其生産加工的食品按照産品标準和衛生、質量管理規定對本企業生産加工的食品實施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後才準予出廠銷售。
4、做好食品初加工、貯藏和供應等食品加工過程的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5、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6、明确内部衛生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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