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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不允許經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1 22:14:20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6月3日訊(全媒體記者 周輝霞)哪些居民自建房可以開展經營活動,哪些情況不能作為經營場所?經營性自建房裡可以做哪些生意,禁止從事哪些行業?6月1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管理的暫行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從規範經營場地、經營業态、經營規模和責任明晰等多個方面,出台十二條規定,為自建房開展經營活動以及加強自建房經營活動的監管,提供可操作、可落實的基本遵循,以确保自建房經營安全,确保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

規範經營:辦理登記或者許可須持确認房屋安全的場所證明材料

哪些自建房可以設為經營場所?《規定》明确,農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國有土地居民自建房、留地拆遷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居民安置房等,可依法按程序登記為經營場所。

但自建房出現下述五種情況,則不能作為經營場所,包括:未經房屋安全鑒定的;經房屋安全鑒定為C 級和D 級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被征收房屋。

按照“安全必鑒”“經營必審”的要求,《規定》明确嚴格房屋安全審查的要求,即:用作經營場所的居民自建房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不得将未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生産經營場所。在市場主體登記或行業經營許可環節,當事人要取得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或者園區管委會負責出具的,确認房屋安全的場所證明材料,才具備上市開展經營活動的資質。

與此同時,《規定》從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角度明确,各行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和園區管委會要将經營性自建房作為監管重點,綜合運用“雙随機、一公開”等方式,提高抽查頻次,及時掌握房屋安全、業态布局、人員聚集等情況,對非法經營行為,依法予以處置。

規範業态:14個行業和6個區域是業态監管重點

5月初開始,長沙市全面摸排、整治自建房,對自建房用作經營情況有了全面了解和掌握,針對部分經營用自建房存在的業态互斥、一房多業等情況,在《規定》中加以規範。

按照業态混雜必清的原則,《規定》明确了需重點管控的14個行業,包括餐飲、住宿、網吧、影視歌廳、培訓機構、托管托育、快遞、足浴、體育健身、汽車維修、燃氣、種子農藥、廢品收購和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倉儲等行業是業态監管的重點。同時明确規劃業态監管的6個重點區域,包括: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工業園區、旅遊景區等區域。

《規定》在杜絕混雜經營造成的管理混亂和安全隐患方面,制定了《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禁止目錄》,規定了具體禁止内容。例如,明确居民住宅區、醫院周圍、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不得設立娛樂場所。又例如,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再例如,嚴禁在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合作等方式設立私人會所,等等。

同時創新性地制定了《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人數限定參考标準》,從防止人員過度聚集的角度,對經營場所容納人數進行限制規定,既供各行業主管部門參照實施,也引導房屋所有人和經營者合理控制經營規模。例如,60平方米的棋牌室,容納人數的參考标準是少于12人。

明晰責任: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防止監管的缺失

自建房用作經營,涉及的行業百态。為明晰房屋所有權人、經營者、行業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的責任,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防止監管的缺失,《規定》明确了各方的管理責任。

按主體責任要求,《規定》明确,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經營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或房屋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同時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明确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應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産自查,保障消防、環保等設施有效使用,合理控制經營場所容納人數,确保合法經營和經營安全。

《規定》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明确了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細則,加強對市場主體的齊抓共管。

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确了各區縣 (市) 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居民自建房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定期組織經營性自建房巡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制止,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自建房不允許經營(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1

自建房不允許經營(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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