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與物保之間的優先關系如下:
(1)在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先行使該擔保物權而不得放棄該擔保物權,否則,其他擔保人應被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2)在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擁有選擇權,可以自由地選擇某一個或幾個擔保人行使擔保物權,不存在物保優于人保的問題。
(3)在同一債權受到數個人保、物保的共同擔保時,如果沒有約定各個擔保人的擔保份額,各個擔保人就債權人的擔保債權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内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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