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闆上市對公司的要求如下:
1、拟上創業闆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拟上創業闆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産的财産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
3、拟上創業闆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産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等等。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币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币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财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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