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是指之前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不計算在内,而從偵查機關再次将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的時間起算審查起訴時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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