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人具有自首情節,應當依法從輕處罰。自首的犯罪事實是否被辦案機關發覺,影響自首從輕處罰的幅度。自首的犯罪事實未被辦案機關發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過4年。自首的犯罪事實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調查談話、訊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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