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1、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内容;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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