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LP,LimitedPartner)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
普通合夥人(GP,GeneralPartner)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隻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2)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争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隻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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