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水法》規定“國家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非法采砂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如果非法采砂破壞了河床自然形态,危及了堤防安全,還涉嫌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産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産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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