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條件為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手續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2、法院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
3、受理後在法定時間内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對方在十五天内答辯。
4、進行庭前調解。
5、調解不成安排開庭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6、開庭審理。
7、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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